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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们推测,你在220宿舍答题时,应当是把笔记本电脑放在了四号书桌上。因为它原本的主人离校实习去了,桌面上空无一物,不需要你再花时间调整物品的摆放。反之,其余三张书桌上都或多或少留有一些杂物,比如文具、化妆品、小摆件等等。死者的情况先暂且不提,住在同一屋檐下的另外两位同学,应该对自己桌面上物品的摆放位置还有印象。一旦她们发现自己的私人物品有被挪动过的痕迹,这对你来说可是大大的不妙。因此,你必然会选择坐在四号书桌前作答,只要事先在手指头上涂上胶水,你就不用担心自己会在座位附近留下指纹。即使有那么一两枚遗漏,你也可以谎称是你当日中午到220宿舍与死者交谈时留下的。”
“所谓的珍贵首饰遗失不过是你的自导自演,我想你这么做的理由只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不在场证明。案发的十一月十八号当日,死者的两位舍友可是一早就去其他学校参加应届生秋招双选会了,归期不定;同时,星期一也不是你这栋楼的宿管大妈在二层查房的日子。因此,尸体被人发现的时间点根本无从保证,如果因为这一因素导致法医尸检对死者的死亡时间发生误判,那你苦心孤诣营造的视频证据就不存在了,所以你不得不让自己来充当本案尸体的第一发现者。顺带一提,大学生在学校遇到这种事情的话,最初的反应不应该是打电话给辅导员吗?但你却先一步报了警,理由同上,是害怕学校的插手阻挠,可能影响你的计划吧?”
高警官的说法丝毫没有偏离事实,我只能无言以对。没想到,言及此处,他又切换了话题:
“案发当天是一个阳光明媚的艳阳天,否则你的三位舍友也不会轻易在你的鼓动下,决定结伴出游去了。”
“这和这起案子有什么关系吗?”我有气无力的回应道。
“当然有关系了,事实上,这一点恐怕就是你整个诡计中唯一的败笔了。”高警官的腰背更加挺直,神情和语气的严肃程度达到巅峰,“你可以把床帘等物品从219宿舍带到220宿舍,在同质化的寝室伪造出一片虚假的背景并不困难,可是你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改变客观的物理定律——那就是阳光照射的角度!”
“什么?”我失声惊呼,大脑霎时一片空白,“你这是什么意思?”
“你原本的书桌,距离宿舍房门最近,距离宿舍阳台最远;反之,四号书桌则占据了寝室里采光条件最好的位置。不同宿舍的不同地点,造成了阳光投射下的阴影倾斜角度的区别,这足以证明你在案发时,根本不在自己的寝室。你精心制造的不在场证明,反而忠实的记录下了你的罪行!”
怎么会是这样的结果?
无法接受现实的我,下意识的想要举起右手,指向眼前这个年轻警察的面庞,呵斥他赶快闭嘴,但手腕处的拷锁强行制止了我的行为。
“姑娘,事已至此,还是承认吧。”
钟玉明长长的舒出一口气,结束了这场注定结局的审讯:“十一月十八日下午,在N市理工大学宿舍区,杀害同班同学关怡菲的凶手就是你,姚子珺。”
............
【题解】
不知各位读者阅读到本章的最后一段,是否有一种恍然大悟之感呢,同时也能理解了为何该单元的标题会取名为《倒错的主角》。本篇作品属于笔者的“校园侦探司慧珺”系列,该系列的人物“高钺”在本篇中出场,且“珺珺”和“怡菲”的称谓也与该系列的主要角色“司慧珺”和“梁怡菲”相呼应,运用春秋笔法共同构成了本篇的第二重诡计——叙述性诡计。
阅历丰富的读者或许在发现文章通篇没有提及凶手和死者的全名时,便可以推断出笔者的小伎俩了。其实,这一诡计的端倪已暗藏于字里行间之中:1.在该系列的《别样的纪念》中,直接描写过梁怡菲“个子高挑,身高不会低于一米七四”,这与本文对死者关怡菲“身材娇小,体格瘦弱”的形容不符;2.在《别样的纪念》中,明确提到司慧珺本人是左撇子,而该作凶手姚子珺却“下意识的想要举起右手”,还被高钺目睹“忍不住开始用右手不停地撩头发、摸鼻子”的行为;3.司慧珺和梁怡菲分别来自心理学院和外国语学院,且同为大三学生,本文中出现的因保研名额而起的争端,在此二人间根本不成立;4.在姚子珺的独白中,关怡菲对其的称呼是“珺珺”,而在该系列的所有前文中,梁怡菲对司慧珺的称呼从来都是“慧珺”;5.高钺和司慧珺与梁怡菲结识于该系列的《画作未完成》一文中(即前者在本文开篇所提到的“上一起校园杀人事件”),而在本作中,高钺的表现都说明了他和死者与凶手都不相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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